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獸醫(yī)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試行辦法
時間:2007/7/22 19:42:00  作者:發(fā)布單位:農業(yè)部  來源:中央政府門戶網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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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條例試行規(guī)定精神,為加強獸醫(yī)微生物菌種毒種及病原性原蟲類蟲種的管理。特制定本辦法。
    第一條 組織和任務
    一、獸醫(yī)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中心工作,由農業(yè)部獸醫(yī)藥品監(jiān)察所負責。
    二、根據(jù)具體情況,部分獸醫(yī)微生物菌種由農業(yè)部指定有關單位負責分管,納入管理中心菌種統(tǒng)一編目。
    三、管理中心及分管單位,承擔以下任務:
    (一)獸醫(yī)微生物菌種及原蟲病蟲種的收集、鑒定、保藏、交換和供應;
    (二)菌種及原蟲病蟲種的保存方法和鑒定方法的研究;
    (三)根據(jù)國家統(tǒng)一編目要求,編制菌種蟲種目錄。對新收集的菌種進行編號登記,并報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委員會;
    (四)辦理對外交流和交換菌種。
    四、管理中心及分管單位保藏、鑒定菌種的人員和經費,分別由管理中心和分管單位負責。
    第二條 菌種分類
    五、根據(jù)病原微生物致病的危害性分為四類:
    (一)牛瘟、口蹄疫、豬水泡病、馬傳貧、真性雞瘟、非洲馬瘟等強毒菌種;
    (二)牛肺疫、馬鼻疽、炭疽、破傷風、狂犬病、偽狂犬病、豬瘟、布氏菌病、結核、鉤端螺旋體等強毒菌種;
    (三)不屬于(一)、(二)類的其他強毒菌種;病原性原蟲類蟲種;
    (四)供生產和檢驗用的各種弱毒菌種。
    第三條 收集
    六、管理中心及分管單位,可根據(jù)需要向國內有關單位索取菌種。
    七、凡單位或個人分離鑒定、篩選得到的有一定價值的菌種,應將該菌種及有關資料,送交管理中心或分管單位進行鑒定復核,確認有保存價值者,即編入國家菌種目錄予以保管。
    凡單位或個人培育的有一定價值的弱毒菌種,經有關方面鑒定,確認已成為穩(wěn)定的獨立品系,有保存價值者,方可將該菌種及有關資料送交管理中心或分管單位,編入國家菌種目錄。
    第四條 保藏
    八、凡具有詳細的歷史及有關鑒定資料的菌種,均由管理中心及分管單位負責保藏管理。
    九、管理中心及分管單位對保藏管理的菌種,均應按時鑒定,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保存,應保持菌種的原有特性。
    十、管理中心及分管單位應制定嚴密的安全保管制度,建賬、建卡,專人負責。
    十一、分管單位應將以國內外收集保藏的有關菌種及時報管理中心備案。
    第五條 供應
    十二、各單位索取菌種,必須說明菌種名稱、型別、用途及數(shù)量。
    十三、(一)、(二)類菌種應嚴格控制供應范圍,經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畜牧(農業(yè))局審定,認為符合本辦法規(guī)定的使用條件者,經農業(yè)部批準,方能供給。
    十四、使用(三)類強毒菌種的單位,須持經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畜牧(農業(yè))局審定有試驗條件,同意領用的公函,由管理中心或分管單位直接供應。
    十五、(四)類菌種,除生產用各種弱毒菌種須經農業(yè)部批準外,可由使用單位具函直接索取。
    十六、所有供應的菌種應有明晰的標記,標明名稱或代號、代數(shù)、移植或凍干日期等,并附菌種分發(fā)證書。郵寄菌種時應按衛(wèi)生部、郵電部、交通部、鐵道部頒布的關于菌毒種郵寄與包裝規(guī)定要求辦理。凡不能郵寄的菌種及(一)、(二)類菌種,必須派專人領取。
    第六條 使用
    十七、使用單位須制定使用、保存菌種的制度,指定專人負責保管。
    十八、經農業(yè)部或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畜牧(農業(yè))局批準使用(一)、(二)類菌種的單位,應有嚴格的隔離設備和措施,嚴防散毒。試驗結束時,應由單位領導監(jiān)督銷毀并將情況以正式公函報管理中心備查。
    第七條 對外交換
    十九、凡從國外引進動物病原微生物菌種、蟲種,須經管理中心審定報農業(yè)部批準。向國外供應或交換菌種、蟲種,亦須經農業(yè)部批準。
    二十、國內尚未保存的菌種或不同類別菌種須從國外引進時,由需用單位開具清單(包括品種、名稱、型別、株名、國別及其保存單位名稱等)填寫中、英文本各一式三份,送交管理中心匯總,報農業(yè)部批準向國外索取。
    二十一、單位或個人從國外引進或交換得到的獸醫(yī)微生物菌種、蟲種,應將該菌種、蟲種或其復制的培養(yǎng)物一份及有關資料送交管理中心或分管單位保藏。
    第八條 本辦法自頒發(fā)之日起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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